河北农民为网站状告宜昌大学生

发布日期:2007-1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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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河北一农民请三峡大学一学生制作网站,因不满网站制作时间一拖再拖,便从河北来到宜昌并以违约将学生告上法庭。近日,西陵区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不明,主持双方进行了庭外和解,因合同不完善,最后是河北农民耽误了商机,大学生却损失了一半制作酬劳。疏于合同,铸成大错,这也给尝试打工的在校大学生们敲响了自我权益保护的警钟。

不满拖延  河北农民法庭告状
    朱晨,男,25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北辛堡乡北辛堡村人;杨明,男,23岁,三峡大学艺术学院设计系学生。2006年11月20日,朱晨请杨明制作一个专业性的行业网站“中国美容美发**网”,双方于当日签订一份制作合同,因为是朋友介绍认识,所以当时合同签的很简单,合同签订后,杨明找来朋友李飞和张翔一起制作网站。杨明口头答应朱晨网站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并口头约定网站为动态网站并按照“中国美容美发网”的功能去制作,并在“中国美容美发网”功能的基础上按照朱晨的要求加入区域代理功能。杨明同时答应网站的代码数据库由自己开发,网站需要的相关资料也帮着收集。
    朱晨于合同签订当天付给了杨明网站制作费6000元人民币,当时杨明收到钱没有给朱晨写收款证明。后来朱晨发现合同上没有写制作网站的名字,经双方协商于2006年12月7日又重新签了一份合同。2006年12月13日杨明补上朱晨支付给他6000元人民币的收款证明。
    从签合同之日起,网站并没有按照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2007年2月10日前完成。朱晨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杨明和其协商,杨明答应朱晨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未完成的部分完成,但4月10日过去了杨明还没有完成,朱晨又多次电话联系杨明但始终没有联系上,终于在2007年5月8日联系上杨明,杨明声称在2007年五一期间将网站未完成的部分已经做了一些,但还有几处没有完成,杨明又一次答应朱晨一周以后也就是2007年5月15日将网站做完,但5月15日过去了杨明还是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朱晨无奈之下于2007年5月30日从河北来到宜昌,并向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明返还6000元网站制作费,并要求杨明支付逾期未完成网站的误工费16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端出理由  大学生不承认违约
    2007年11月14日,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朱晨与杨明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杨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网站的具体交付期限,自己只是口头允诺在朱晨准备材料充分的情况下尽快地制作网页、建设网站,并于2007年2月初将制作好的“论坛”先交付给朱晨,“论坛”现运营良好。
    杨明表示,由于朱晨没有按合同约定准备网站建设所需的文本和图片等信息资料,自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收集相关资料,必须由朱晨提供的资料也迟迟不能提供,严重影响了网站的建设进度,所以和伙伴只能按自己收集的资料进行网站建设。在2006年放寒假前,网站建设基本完成,功能已比较齐全,已经挂在网上试运营,朱晨看后提出了十条修改要求,自己只能进行修改,这也影响了网站建设的最后完工。
    2007年4月2日,杨明将网站的管理账号和密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给了朱晨,朱晨已经拥有了该网站的所有权,杨明又按照朱晨的要求对相应部分进行了重新制作、修改。2007年5月8日,朱晨要求最迟于2007年5月15日交付网站,杨明等人连夜赶工,对网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终于在2007年5月12日完工,5月14日,杨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朱晨网站建设已完工,并用电话通知朱晨,但没有联系上。
    杨明认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双方只是口头进行了约定,最后口头补充的交付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而自己于2007年4月2日就进行了交付,并于2007年5月12日按朱晨要求将网站修改完毕,没有违反约定,所以朱晨要求退还网站制作费用60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证据不足  法官主持庭外和解
    庭审中,杨明列出五项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没有违反和朱晨签订的网站制作合同,其中有三项证据是用邮件记录和QQ聊天记录的方式来证明自己在2007年4月2日将网站和论坛的管理员账号、密码交付给了朱晨,朱晨已经对该网站享有所有权,又于2007年5月12日将网站修改更新完毕,并于5月14日邮件通知了朱晨。但法官审理认为,邮件记录和QQ聊天记录都可以事后制作,除非对方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而朱晨也对杨明提供的邮件和QQ聊天记录给予了否认,坚持自己并没有收到杨明的邮件和QQ信息,因此法官对杨明提供的证据未予采信。
    朱晨在庭审中也提供了一段长达一个多小时的电话录音,用来证明杨明违反了和自己口头约定了的交付时间。但因为录音效果差,只能听清朱晨的声音,而听不清杨明的声音,法官也未予采信。虽然杨明承认了录音的真实性,但杨明认为录音只是反映双方的协商过程,且事先也没经过自己的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录音不能证明交付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06年12月7日补签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网站具体的交付时间,只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即网站总建设费用12000元,分三次付清,对网站建设的标准也未给予明确约定。口头约定的交付时间双方均缺乏证据支持,口头约定的建设标准只是参照“中国美容美发网”做一个“中国美容美发**网”,到底做成什么标准约定不清。经过法院合议庭主持调解,庭审当日,朱晨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朱晨撤回起诉,同时朱晨与杨明达成协议:杨明于一周内将朱晨的网站制作完善,除了已收的6000元制作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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